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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常见风险点

行政单位津贴补贴常见风险点


1.违反规定擅自确定和发放津贴补贴;

2.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补贴;

3.违规发放绩效工资,违规发放各种奖金及福利,超标准列支住房公积金等。


实务案例


1
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励

案情简介

审计发现,xxxx局xx分局2017年2月份给予2名执法标兵每人1000.00元奖励,《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文件发布)中没有“标兵”这一奖励等级,应当按照800.00元标准奖励,2人共计超标准400.00元。延伸审计发现,该局另外4个分局也存在类似情况,均系根据该局人事处的通知办理,共为5个分局10名标兵,发放每人1000.00元奖励。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文件发布)中“公务员奖金标准奖励种类奖金数额(元):嘉奖800、记三等功1500、记二等功3000、记一等功6000、授予荣誉称号10000”的规定。xxxx局自行增加“标兵”等级,增加了奖励的金额。

处理意见

上述xxxx局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不得擅自提高奖励标准,扩大奖励范围。对于超标准、超范围的奖励应当依规进行清退。

2
 借被表彰违规发放实物奖励
案情简介

xxxx局于2016年10月27日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授予的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为此,该局采购价值19065元的公文包用于奖励22名公务人员。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的规定。上述事项不符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xx局应严格执行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对个人进行奖励,也不得借各种名义实施奖励。




3
 以伙食补助形式发放工作津贴
案情简介

2017年审计发现,xxxx(行政单位)职工家多不在当地,因单位没有食堂,无法解决工作餐问题,为此自行参照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以出差伙食补助形式为部分非本地正式职工发放工作津贴,审计期间共发放补助5.03万元。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文件发布)有关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xx(行政单位)对违规发放的伙食补助应当进行清退。对于职工工作期间的用餐问题,应当通过开办职工食堂等正常渠道解决。



4
违规在下属单位列支工资等
案情简介

xxxx中心2016年在其下属单位“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科目中列支本单位在编人员工资63.98万元、医保及大病保险5.91万元、住房公积金19.05万元、养老保险20.1万元。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xx中心不得在下属单位列支相关费用,对属于政策范围内的工资支出应在本单位列支,对于违规发放的部分应予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
超预算违规列支福利费
案情简介

对3家行政单位2016年福利支出审计发现:(1)AM局2016年基本支出福利支出预算批复713万元,经查实际在“基本支出-福利支出”科目列支795万元;(2)CQ局2016年在基本福利支出中社会保障缴费预算批复963万元,经查实际在“基本支出-基本福利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科目列支1196万元;(3)GD局2016年在基本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预算批复156万元,经查实际在“基本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购房补贴”科目列支198万元。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严格执行预算标准,不得超预算列支相关费用。

6
违规发放值班补助
案情简介

2016年检查发现,xxxx局依据xxxxxxxxxxxx函《关于xxxx夜间值班补助纳入预算执行的通知》(xx函〔2012〕187号)规定,2016年发放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夜班值班补助3.40万元。补助执行标准:日常50元,双休日100元,节假日150元,该文件没有经过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第三条“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新设津补贴项目”,以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xx局应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规发放的补助应限期清退。




7
少清退违规取酬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xxxx协会对xxxx系统内人员在协会违规取酬情况进行清理,收回83040元。其中:退休人员工资65740元、咨询费2200元、评审费400元、创新奖1500元、审核编稿费750元,在职职工咨询费、创新奖、审核编稿费共12450元。经查,应清退95690元,实际清退83040元,少清退收回12650元,其中:在职人员审核编稿费1000元、退休人员工资取酬11650元。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相关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xx协会应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对少清退违规取酬的资金应限期退还。



8
违规发放精神文明奖
案情简介

xxx局系京外中央单位,审计发现2014-2016年发放在职人员精神文明奖60.70万元,发放离退休人员精神文明奖234.62万元。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关于做好二级管理京外中央国家机关第二步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11〕6号)中“京外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奖励项目,不得向职工普遍发放奖金,不参加地方政府目标、绩效等考核。地方政府对二级管理京外单位的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向个人发放奖金”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xx局应严格按照中纪委等六部门的要求,限期将违规发放的奖励进行清退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今后不得违规向个人发放奖励。




9
违规发放目标考核奖
案情简介

2017年审计发现,中央垂直管理单位HN局根据xx省政策规定,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目标考核奖,涉及金额212.09万元;QH局根据xx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发放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目标考核奖29.52万元。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关于做好二级管理京外中央国家机关第二步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11〕6号)中“京外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奖励项目,不得向职工普遍发放奖金,不参加地方政府目标、绩效等考核。地方政府对二级管理京外单位的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向个人发放奖金”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违规发放的目标考核奖励认真进行清理,原资金渠道退回。



10
违规发放文明单位等奖励
案情简介

中央垂直管理单位xxx局所在城市2015年被评为第四届(2014-2016年)全国文明城市,依据xx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社厅、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一次性工作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xx发〔2007〕12号)和《关于xx发〔2007〕12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xx发〔2008〕17号),按2000元/年·人为在职人员发放2014-2016年该奖项。其中:2016年9月发放2014年和2015年该奖项,2016年12月发放2016年该奖项。该局2015年度被xx省人民政府xxxx目标管理考核评为先进单位,依据xx发〔2007〕12号和xx发〔2008〕17号文件,于2017年1月为全体在职人员以1500元/人的标准,发放2015年度xxxx目标管理考核奖。2016年12月该局被xx省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评为2014-2016年省直机关文明单位,依据《xx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xx直文明字〔2009〕02号),2017年1月为全局在职人员按800元/年发放2014-2016年文明单位奖。2016年7月该局所在城市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市,该局依据xx发〔2007〕12号和xx发〔2008〕17号文件,于2017年4月为全体在职人员按2000元/年的标准,发放了2013-2016年双拥模范城奖。2017年9月该局依据xx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驻xx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工作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按照两个月工资总额扣减2016年已发放的800元/人的省直文明单位奖和2000元/人的双拥模范城奖,为在职人员补齐(离退休人员补发)了2016年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双拥模范城奖(各按1个月工资总额发放)。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关于做好二级管理京外中央国家机关第二步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11〕6号)中“京外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奖励项目,不得向职工普遍发放奖金,不参加地方政府目标、绩效等考核。地方政府对二级管理京外单位的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向个人发放奖金”的规定。

处理意见

由于该局属于中央垂直管理单位,不执行地方的有关政策,对于违规发放的全国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先进单位)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双拥模范城市奖等应当进行清退,纪检监察部分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11
超标准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案情简介

审计发现,xxxx局2014-2017年,均按工资总额发放公务员年终一次性奖励,共计超过规定的标准82万元。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发布)“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xx局应当执行公务员工资管理规定,对于超标准发放的部分应限期进行清退。


12
超范围发放电话费
案情简介

xxxx局除发放局级干部住宅公务电话费外,还按每月每人50元的标准自行发放处级干部住宅公务电话费,2016年1-12月累计发放xxxx人次,金额xxxxxx元。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97〕第199号文件发布)第二条“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一)正、副部长及相当级别的人员;(二)正、副司(局)长及相当级别的人员”和第五条“个别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行政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50元”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xx局应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应超范围发放公务电话费,对超范围发放的电话费应限期退回。


13
自行设立津补贴项目,违规领取发行费、稿费
案情简介

xxxx局及部分所属单位在没有相关文件依据的情况下,自行设立津补贴项目,发放津补贴共计xxxxxx元。具体如下:

(1)xxxx局2016年1-12月以现金发放值班费xxx人次,合计金额xxxxxx元,发放标准为周一至周日夜间值班xxx元/次,周六和周日白天值班xxx元/次;(2)xxxx院和xxxx中心分别给子女未超过14岁的职工发放“六一”儿童节补贴xxxxx元,在基本支出中列支。其中,xxxx院按照xxx元/人的标准发放xxx人次,发放金额共计xx元;中心按照xxx元/人的标准发放xx人次,发放金额共计xxxx元;(3)院在工资支出中发放2016年1-3月餐补共xxxxxx元,发放标准为xxx元/月/人。审计发现,2015-2017年,xx中央垂直管理系统人员违规领取杂志发行费、稿费368.61万元,其中2017年163.72万元。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6〕17号)第八条“严格监督检查、规范设立统一的津贴补贴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和《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第五条“各地区在发放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核定享受中央统一工资政策的人员范围和具体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单位应当严格规范津贴补贴的发放,不得发放政策之外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和值班费等福利,不得未经审批没有政策依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对违规发放的一律进行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4
超过规定的人员比例发放奖金
案情简介

xxxx研究院在年底工作考核中擅自扩大优秀等次比例并发放奖金,2016年发放2015年度优秀工作者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共222000元,发放标准为优秀工作者3000元/人、先进工作者2000元/人。经核实,该单位评选并奖励优秀工作者44人,先进工作者45人,合计89人,占2015年底单位实有317人的28.08%.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件发布)第十条“年底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xxxx院应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严格控制奖励比例,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15
退休人员违规领取工资补差、兼职取酬、报销费用
案情简介

(1)xxxx局2016年有8名退休在代管的xxxx协会兼职,违规领取工资补差10.66万元。(2)2017年预算收支执行审计发现,2016年和2017年,xxxx(中央单位)37名退休干部违规兼职取酬、报销费用98.02万元,其中2017年43.62万元。


问题认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第三条“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上述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员法以及上述通知要求,对违规取得的工资补差一律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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